6.招生院校应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制订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标准和选拔办法。
7.各招生院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工作须在中学寒假开始后进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组织测试工作的,须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后方可实施,但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月1日。
8.对统一组织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省(区、市),招生院校可直接使用省级统一测试成绩,也可在省级统一测试合格基础上再行测试,且测试要求不得低于该省(区、市)制订的统一测试标准。
对未统一组织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省(区、市),招生院校须自行或联合组织测试。
9.招生院校须于2009年3月20日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将本校已测试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
10.合格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2009年3月31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经各校测试合格的本省(区、市)生源报名信息。组织高水平运动员统一测试的省级招办对省级统一测试未合格的考生要予以注明。
11.教育部将于2009年4月1日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省级招办确认的各校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合格考生名单。招生院校须依据“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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